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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唐建富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建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613号罪犯唐建富,男,1951年1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建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改判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该犯系累犯。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罪犯唐建富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队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七项”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好,成绩突出。获得记功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前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所报有关罪犯唐建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建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唐建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四○年十二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凯代理审判员  谭继权代理审判员  蓝 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大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