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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执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红彬与侯丙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彬,侯丙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封执字第0121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彬,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长垣县樊相镇邢张庄村。被执行人侯丙义,地址封丘县赵岗镇东柳园村。张红彬与侯丙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侯丙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红彬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18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侯丙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无存款,其常年外出打工除几间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侯丙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红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侯丙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红彬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俊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