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朱宾全诉何兵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宾全,何兵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98号原告朱宾全,男。委托代理人周国春,男,汝城县卢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兵龙,男。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原告朱宾全与被告何兵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宾全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宾全在诉讼期间自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宾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宾全承担。审 判 员 蒋柏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邓启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