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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恢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邦安与赵心安、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邦安,赵心安,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郭邦安,居民。被执行人赵心安,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郭邦安与赵心安、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心安、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