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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合肥正玲食品经营部与汪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正玲食品经营部,汪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87号原告:合肥正玲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负责人:刘茂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峰,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俊,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正玲食品经营部诉被告汪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正玲食品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汪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正玲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合肥正玲食品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