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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终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樊宗虎与王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华,樊宗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终字第00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华。委托代理人:王彩林,天长市石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宗虎。上诉人王春华因与被上诉人樊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天民二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春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春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春华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王春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 杰审 判 员  陶继航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