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阮立桢、姚红霞与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立桢,姚红霞,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阮立桢,男,汉族,1974年6月1日生。原告姚红霞,女,汉族,1982年6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阮立桢,基本信息同上。被告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安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蓬涛,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阮立桢、姚红霞诉被告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壤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立桢同时也是原告姚红霞委托代理人,被告顺壤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蓬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立桢、姚红霞诉称,原告双方于2012年12月12日,向被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青春雅轩小区G3幢1601室的住房,并支付房款467843元。因为该小区是期房销售,合同约定2014年3月31日交房,实际于2014年4月21日交房。被告应当在交付房屋后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已交纳契税及维修基金,并催促被告早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被告一直未能办理。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计人民币4678.43元;3、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982.47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顺壤公司辩称,对原告提起诉讼我公司表示歉意。关于原告起诉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我公司不具有办理权证的职能,目前正在与消防部门沟通,将尽快完成验收。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由法院依法确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青春雅轩小区G3幢1601室的住房,房屋总价467843元;交房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出卖人逾期交房的,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屋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款467843元。2014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所购房屋。因被告未能依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2015年9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庭审中,关于涉案房屋至今未能办理权属证书,被告称因建设工程涉及人防、消防验收,目前正在沟通,预计1-2个月之内沟通能有结果,下一步即具备备案条件。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亦未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按合同约定将办理权属证书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取得房产权属证书,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其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非合同约定应由被告履行的义务,且办证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能,原告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阮立桢、姚红霞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82.47元(自2014年4月1日计算至2014年4月21日);二、被告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阮立桢、姚红霞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4678.43元;三、驳回原告阮立桢、姚红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娅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