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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朝与王文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王文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379-2号申请执行人陈朝,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山东加林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文晓,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地税局稽查局职工,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陈朝与被执行人王文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