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遂元、李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遂元,李小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609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斐,系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遂元,男,1947年09月26日生。被告李小辉,男,1975年06月0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遂元、被告李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他客观情况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文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尚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