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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遂元、李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遂元,李小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609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斐,系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遂元,男,1947年09月26日生。被告李小辉,男,1975年06月0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遂元、被告李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他客观情况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文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尚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