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孙玉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玉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3233号罪犯孙玉斌,男,1958年9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花刑初字第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玉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于2009年3月3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月18日、2014年1月24日获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孙玉斌所犯诈骗罪,社会影响恶劣,未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退缴赃款,具有悔罪表现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减刑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玉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