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林崇斌与马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崇斌,马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林崇斌,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顺平县。被执行人马海宁,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顺平县。林崇斌申请执行马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崇斌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崇斌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会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