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沈思伟、吴细雪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沈思伟,吴细雪,伍其超,董阿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570号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良庆。委托代理人:王海军。被告:沈思伟。被告:吴细雪。被告:伍其超。被告:董阿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思伟、吴细雪、伍其超、董阿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69元,减半收取443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70元,合计7504.50元,由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其余4434.50元退还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旭峰审 判 员 赵 楠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韩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