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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7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俊林与九龙坡区谢家湾佳和副食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林,九龙坡区谢家湾佳和副食经营部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7141号原告黄俊林,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九龙坡区谢家湾佳和副食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审理原告黄俊林诉被告九龙坡区谢家湾佳和副食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俊林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俊林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