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车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553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刑诉(2015)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车某携带撬笔等作案工具在茂名市茂南区××中路(茂名市人民医院东门路边),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车架号码:LWYPCJ6A8C6089020,发动机号码:12520779。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68元)。2、2015年10月9日16时30分许,车某携带撬笔等作案工具在茂名市茂南区××中路(茂名市人民医院东门路边),盗走被害人陈某乙的一辆红色珠江牌ZJ125男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车架号码:LZEPCJLOOA1804190,发动机号码:A1507993。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37元)。车某驾驶该车途经茂名市油城四路明湖商场附近时被民警查获,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车某有以下量刑情节:1、实施两次盗窃,数额较大,已返还部分赃物;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3、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车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所指控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车某分别于2013年2月4日、2013年3月26日、2015年3月31日均因盗窃他人财物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分别处以十天、十五天、十五天行政拘留。2015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车某时,当场扣押到作案工具铁制撬笔笔头二枚、7字型撬笔一支、铁钳一把及赃物两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K×××××,车架号码:LZEPCJLOOA1804190,发动机号码:A1507993)。2015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将追缴到的赃物两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K×××××,车架号码:LZEPCJLOOA1804190,发动机号码:A1507993)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乙。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发还清单、指认照片、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前科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车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二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车某实施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805元,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一年内又实施盗窃犯罪行为,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之量刑建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缴获作案工具铁制撬笔笔头二枚、7字型撬笔一支、铁钳一把,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铁制撬笔笔头二枚、7字型撬笔笔一支、铁钳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现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保管,未随案移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萧伟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柯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