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响民监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周以军与刘海云、李德银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以军,刘海云,李德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监字第0001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周以军,居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海云,居民。原审被告:李德银,居民。刘海云与李德银、周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1467号调解书,现已生效。周以军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以军申请再审称:其不认识出借人刘海云,调解时是以借款人李德银制定的还款计划签订的协议,调解书一直未向其送达,现该调解进入执行,不符合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调解书,重新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调解只有提出证据证明系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方可以再审,现申请再审人的理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以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啸鸿审判员  胡品花审判员  于开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莲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