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永俊与青岛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俊,青岛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徐永俊。被执行人青岛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部工业园凤凰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良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永俊与被执行人青岛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即劳人仲案字(2014)第51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