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闫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某,出生于五常市,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民权大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送检闫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215.21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民权大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送检闫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215.21mg/100ml。被告人闫某某于2015年9月19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9月19日15时许,阿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时发现闫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15年9月19日14时许,在阿城区金都大街西侧北香满楼饼城饭店,我和闫某某、刘某某我们三人喝的酒,闫某某喝了大约三两白酒,喝了半瓶啤酒,15时许喝完酒,闫某某就走了。3.证人刘某某证言:2015年9月19日12点多的时候,我和孙某某在阿城干完活准备吃饭,吃饭前孙某某就给闫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不一会闫某某就过来了,我们在香满楼饭店吃的饭,闫某某大约喝了半斤白酒,又喝了一杯啤酒,喝完酒后闫某某说要去阿城龙源小区取摩托车,就和我们分开了。4、被告人闫某某供述:今天我和两个一起干活的工人在饭店吃饭,我们都喝酒了,我喝了一杯白酒、一瓶啤酒,下午两点多喝完的,三点多时我骑着摩托车从龙源小区出来沿着延川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走到延川大街与民权大街交口交通岗时,被交警叫下车用酒精测试仪测试后,就把我带到公安机关了。5、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送检闫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215.21mg/100ml。6、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伟臣审判员 何静波审判员 魏景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晓黎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