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蓬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蓬莱市支行与高矢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蓬执字第924号申请人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蓬莱市支行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高矢选、刘兆海、高文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8844.91元,利息7250.53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1月9日),合计16095.44元,被告高矢选已还12000元,余款4095.44元,案件受理费202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9月17日,被执行人高矢选交款11429元(含执行费、诉讼费),此款已经支付给申请人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蓬莱市支行。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行的(2012)蓬执字第924号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矢选、刘兆海、高文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