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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葛永与唐秀云、葛祥龙等共有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永,唐秀云,葛祥龙,葛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08号申请执行人葛永(曾用名葛勇),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唐秀云,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葛祥龙,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葛敏,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葛永与唐秀云、葛祥龙、葛敏共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秀云、葛祥龙、葛敏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