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葛永与唐秀云、葛祥龙等共有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永,唐秀云,葛祥龙,葛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08号申请执行人葛永(曾用名葛勇),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唐秀云,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葛祥龙,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葛敏,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葛永与唐秀云、葛祥龙、葛敏共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秀云、葛祥龙、葛敏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