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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马家洼子建材厂与被告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马家洼子建材厂,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073号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马家洼子建材厂。代表人刘旭。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系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万福。委托代理人邱宇,系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马家洼子建材厂与被告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马家洼子建材厂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23840元,由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马家洼子建材厂负担11920元,余款11920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赵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