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29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张淮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平,张淮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2949-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平,居民。被执行人张淮北,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小平与被执行人张淮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淮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小平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淮北负担。因被执行人张淮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等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另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程序性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29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