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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德奉与朱淦凤、海安县白甸镇官垛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奉,朱淦凤,海安县白甸镇官垛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463号原告陈德奉。被告朱淦凤。委托代理人孙正芝,海安县白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安县白甸镇官垛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海安县白甸镇官垛村3组。法定代表人潘友和,海安县白甸镇官垛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委托代理人任君赢,海安县白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德奉与被告朱淦凤、被告海安县白甸镇官垛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德奉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陈德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陈德奉负担。审判员  潘秀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 吉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