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宇减速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泰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悬赏广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宇减速机有限公司,大连泰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60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宇减速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泰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济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财产难以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济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毕 胜执行员 姚 楠执行员 丁孝飞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