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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谢洪凯与刘天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凯,刘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327-1号申请执行人谢洪凯,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刘天宇,男,199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谢洪凯与被执行人刘天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天宇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洪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国民审判员  韩 维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薄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