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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5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泰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立功借款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泰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梁立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5830号原告西安泰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兴中路8号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增辉。被告梁立功,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西安泰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立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安泰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泰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泰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