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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方某,男,汉族,惠来县东陇镇人,现住惠来县,身份证号码:×××2412。被告陈某,女,汉族,惠来县东陇镇人,现住惠来县,身份证号码:×××2428。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以“经亲戚朋友多次做思想工作,双方冷静思考后,各自检讨自己,为了家庭和睦及孩子健康成长,夫妻自愿同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为4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浩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刘加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