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鸡东县人法院与黄艳春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人法院,人黄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法院。负责人刘景峰。被执行人人黄艳春,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鸡东县人法院申请执行黄艳春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中法刑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80000元、执行费11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黄艳春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中法刑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明审判员 徐德发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岳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