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蒙执字第0044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丽与单志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莉,单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蒙执字第00440-14号申请执行人杨莉,女,汉族,1969年10月出生,住蒙城县城关镇学院社区丽都花园3号楼201室。被执行人单志锋(峰),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住蒙城县城关镇蒙涡路64号5栋15户。身份证号码3412241969070204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单志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志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单志锋(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帐户的存款元。转至蒙城县人民法院(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蒙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