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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张峰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680号罪犯张峰,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人,住尧都区解放路派出所宿舍,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2012年5月9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3)临刑执字第14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张峰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辅助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按规定出勤。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间获监狱表扬六次,嘉奖一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代理审判员 武 刚人民陪审员 陈耀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俊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