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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敦化市人民法院与吕某某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人民法院,吕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吕滨,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延吉市监狱。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吕滨刑事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敦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延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