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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7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李燕与陆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陆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024号原告李燕,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陆菁,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与被告陆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李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