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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劳终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河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于长国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长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劳终字第00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杨玉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长国,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上诉人河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长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民劳初字第00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河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