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执字第4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马泉林、郭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泉林,郭炜,山东炜业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城执字第427-2号申请执行人马泉林,男,1957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郭炜,男,1970年3月出生,回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山东炜业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郭炜购买的坐落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新亭大街66号25幢1单元1001室房产,并委托山东金诺拍卖有限公司实施拍卖。2015年11月12日,该房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本院依法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最后一次拍卖确定的价格118.728万元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新亭大街66号25幢1单元1001室房产一套作价118.72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马泉林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0一五年十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