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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35号原告:卢某某,女,1989年3月26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90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佩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