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岳琪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财务有限公司,岳琪峰,岳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360号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永刚,系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岳琪峰,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岳金龙,,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岳琪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