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华,孙能梅,翟金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华。被执行人孙能梅。被执行人翟金州。本案在执行张少华诉孙能梅、翟金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执字第4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亚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