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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华,孙能梅,翟金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华。被执行人孙能梅。被执行人翟金州。本案在执行张少华诉孙能梅、翟金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执字第4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亚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