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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马胜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胜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845号罪犯马胜强,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新绛县人,住新绛县横桥乡中村北村,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运中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胜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2011年1月27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马胜强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炊事员,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间获监狱表扬七次,嘉奖一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胜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胜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7日执行至2019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审 判 员  要献萍人民陪审员  秦卓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