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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振杰与被执行人王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振杰,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梁振杰。被执行人王建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振杰与被执行人王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建伟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梁振杰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执字第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