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行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朱海军与泗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军,泗洪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城行初字第00236号原告朱海军。被告泗洪县公安局,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淮河路。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局局长。原告朱海军诉被告泗洪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公安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海军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军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海军承担。审 判 长 许红会代理审判员 徐二海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舒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