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虹民初字第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顾炳年与辛蓓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炳年,辛蓓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777号原告顾炳年。委托代理人张淑梅,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蓓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午北路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炳年与被告辛蓓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炳年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炳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顾炳年负担(已付)。审 判 员 吕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 赵玮书 记 员 王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