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即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即墨支行与潘孝臻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即墨支行,潘孝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即墨支行。被执行人潘孝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即墨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孝臻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06)即执字第2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