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颜心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颜心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38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被执行人颜心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颜心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9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廉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