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6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晓华与姜洪军等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华,姜洪军,朱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625-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华,女,农民。被执行人姜洪军,男,工人。被执行人朱宝仁,男,农民。本院在执行刘晓华与姜洪军、朱宝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0.3453万元,已执行标的数额为0.00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0.345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重新立案,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不在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