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艳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576号原告漯河市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生委托代理人岗俊华被告李艳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漯河市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漯河市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李艳霞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市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