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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刑执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杜公仙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公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执字第1668号罪犯杜公仙,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铅山县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饶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公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11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8次、单项表扬奖励2次。本院认为,罪犯杜公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公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代理审判员  蔡明栋代理审判员  徐 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何文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