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银珍与辛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银珍,辛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人刘银珍。被执行人辛田军。申请执行人刘银珍与被执行人辛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阜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辛田军至今下落不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刘银珍表示可以对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冯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