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64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们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与被告生活了30年,还有两个女儿,我不想失去这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名女孩,长女刘某某(19XX年XX月XX日出生)、次女刘某某(19XX年XX月XX日出生),均已成年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卷,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理解,有了矛盾及时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生活的。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无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