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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万合与被告郑国满、黄志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万合,郑国满,黄志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259号原告郑万合,住平泉县。被告郑国满,男,1971年2月6日,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红山嘴村4组。被告黄志华,女,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红山嘴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万合与被告郑国满、黄志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本院审判员祁云龙独任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郑万合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万合撤回起诉。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悦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