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万合与被告郑国满、黄志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万合,郑国满,黄志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259号原告郑万合,住平泉县。被告郑国满,男,1971年2月6日,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红山嘴村4组。被告黄志华,女,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红山嘴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万合与被告郑国满、黄志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本院审判员祁云龙独任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郑万合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万合撤回起诉。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悦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