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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春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65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达街3号贻欣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被执行人邵春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春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2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