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7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冯淑华诉何贵中、郑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淑华,何贵中,郑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7200号原告冯淑华,女,1955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冯晓强,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贵中,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郑天祥,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淑华诉被告何贵中、郑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淑华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淑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冯淑华负担。审 判 长 陆岩林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人民陪审员 王海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彦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