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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7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冯淑华诉何贵中、郑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淑华,何贵中,郑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7200号原告冯淑华,女,1955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冯晓强,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贵中,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郑天祥,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淑华诉被告何贵中、郑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淑华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淑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冯淑华负担。审 判 长  陆岩林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人民陪审员  王海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彦春 搜索“”